(2015)鲁民提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左薪汝与牧琳爱中美友好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左薪汝,牧琳爱中美友好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薪汝,儿童。法定代理人:左海勇,个体工商户。(系左薪汝之父)委托代理人:左冠岭,个体工商户。(系左薪汝之祖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牧琳爱中美友好医院(原聊城国际和平医院),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皋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黄留祥,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永浩,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晓,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左薪汝因与被申请人牧琳爱中美友好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聊少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左薪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