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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某,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柳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