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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唐越斌与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跃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895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林,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总经理,现住沈阳市于洪区青城山路127号2门。身份证号:210105196005132218委托代理人陈弈菲,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助理,现住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24-4号443室。委托代理人王魏,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建设街203-1。被告(反诉原告):唐跃斌,男,1942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塔四村2组7,身份证号:210114194210190617。委托代理人:唐辉,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北陵北陵乡塔四村2组7,身份证号:210114197009210667。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唐跃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唐跃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唐跃斌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反诉原告)唐跃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