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玉梅与郭凤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梅,郭凤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徐玉梅,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现住内蒙古���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郭凤彪,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莫尔道嘎林业局安格林林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徐玉梅诉被告郭凤彪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283.79元。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徐玉梅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玉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艳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