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秦玉林与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张琳、豆翠娥、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林,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张琳,豆翠娥,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秦玉林,男。被告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被告张琳,男。被告豆翠娥,女。被告张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林与被告四川玖泰电气有限公司、张琳、豆翠娥、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林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玉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24元,减半收取23862元,由原告秦玉林负担。审 判 长 毕旭齐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