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佩与被执行人西安都市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西安都市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王佩,女。被执行人西安都市医院有限公司。申请人王佩与被执行人西安都市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都市医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642.24元(陆万捌仟陆佰肆拾贰元贰角肆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