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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习江与彭厚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执行人朱习江,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彭厚军。朱习江申请执行彭厚军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 明 军审判员 程 实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