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文绘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文绘印务有限公司,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西安文绘印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西安文绘印务有限公司诉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安文绘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文绘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0元减半收取为560元(原告西安文绘印务有限公司已预交1120元,应退回560元)。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