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罗翠玲诉丘金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翠玲,丘金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九民初字第20号原告罗翠玲,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丘金平,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罗翠玲诉被告丘金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丘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翠玲诉称,2013年春节后,原、被告在佛山打工期间相识,相识几个月后便同居生活。于2014年8月21日在佛山生育儿子丘某志。小孩出生后,被告只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从2014年11月后,被告就没有再支付抚养费。现被告提出分手,并扬言,大人小孩他不再负责,并叫原告不要回被告家里。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小孩丘某志归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各负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小孩丘某志为原、���告生育。被告丘金平未答辩及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农村居民,双方于2013年同居生活,于2014年8月21日生育一男孩丘某志。小孩出生后不久,原、被告即分开生活。双方分开后小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所生小孩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同居所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对此应根据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及原、被告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小孩丘某志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载明小孩的父母为原、被告,而对此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对此本院确认小孩丘某志为原、被告所生育。现小孩仍在哺乳期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小孩的抚养费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并不明显畸高,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负担一半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罗翠玲与被告丘金平所生小孩丘某志由原告罗翠玲抚养。二、被告丘金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罗翠玲小孩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丘某志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的抚养费在当月25日前支付;在此期间因小孩丘某志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丘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广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