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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昌万氏实业有限公司与万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南昌万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万长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系该公司人事经理。被告:万某某,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万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万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万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昌万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审 判 员  李 露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贾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