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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姚中强诉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中强,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姚中强,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午井镇*户村村民,现住该村136号。委托代理人姚文兵,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曲江新区电视塔华城万象*期*单元402,原告之子。被告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姚中强与被告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中强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古 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