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姜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