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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宣汶、钟源洪、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宣汶,钟源洪,廖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34号。法定代表人胡小燕,董事长。被告李宣汶,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源洪,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廖伟,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宣汶、钟源洪、廖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隆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峻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