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巍、姚虎兴与被执行人杨舟宁、杨舟峰健康权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姚巍,男。申请执行人姚虎兴,男,系姚巍之父。被执行人杨舟宁,男。被执行人杨舟峰,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巍、姚虎兴与被执行人杨舟宁、杨舟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正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杨舟宁、杨舟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巍、姚虎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杨舟宁、杨舟峰外出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款无法落实。申请执行人姚巍、姚虎兴生活困难,为解决其家庭困难,消除不安定因素,对姚巍、姚虎兴救助2500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正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姚巍、姚虎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正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