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商山镇。法定代表人方分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宋国强。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毅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杜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采购价值142790元水泥,并承诺在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货款。付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142790元及利息。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水泥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3.《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142790元的事实,以及被告承诺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该款。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庭审举证、法庭询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所举证据1、2、3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原告对所举证据1、2、3的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7月31日,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向原告赊购价值142790元水泥。2015年1月9日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一份给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承诺拖欠水泥款142790元于2015年2月18日前付清。付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2790元,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且被告也未提出异议,被告应当按《付款承诺书》确定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4279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从被告承诺还款期满之日(2015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休宁马成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27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8元,由被告黄山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严 毅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