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铁刚与熊培先、张远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铁刚,熊培先,张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罗铁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7日。被执行人熊培先,女,汉族,于1978年3月2日。被执行人张远贵,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3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培先、被执行人张远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欠款5194.9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培先、被执行人张远贵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收入5244.9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