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一(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马智敏与上海汉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叶依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智敏,叶依珍,上海汉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一(民)重字第8号原告马智敏。委托代理人蔡俊,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依珍。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汉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宇。委托代理人沈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马智敏与被告叶依珍、被告上海汉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被告叶依珍已向原告马智敏结清全部所欠款项。原告马智敏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智敏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690.17元,减半收取345.09元,由被告叶依珍负担(已给付)。审判长 李惠康审判员 许雅芳审判员 郑 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