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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六秀与广东万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少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六秀,广东万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陈六秀。被执行人广东万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被执行人:黄少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韶劳人调(2014)33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广东万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少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10050元执行款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万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少雄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劲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泽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