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钢与罗凤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罗凤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555号原告陈钢,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罗凤山,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与被告罗凤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裁定适用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钢负担。审判员 林桂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海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