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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崇益与邱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益,邱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崇益。委托代理人:黄秋飞,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杨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益与被告邱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崇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