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礼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杨礼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郑科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礼环,男,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礼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东湖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望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