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戴锋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锋,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戴锋。被执行人陈峰。戴锋与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天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陈峰共需归还戴锋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以470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12年9月23日至2014年1月30日的利息1520000元,合计6220000元,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220000元,剩余款项6000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每月月底前归还戴锋300000元。如陈峰未按约履行,戴锋可就全部借款本息6220000元扣除陈峰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戴锋自愿放弃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8065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峰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另案中,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陈峰共有的位于溧阳市天目国际村香格里拉17幢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法变现。被执行人陈峰经营的广德县溧徽新型材有限公司去年被政府责令停产修建防尘棚及场地道路硬化,现在才开始恢复生产,且经营状况不佳,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的房产���经法定程序处理,暂无法变现,又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天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