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梁洪建与柳立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建,柳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梁洪建,男。被执行人柳立明,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终字第74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位于桥头镇孟家庄村汤子营1.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威民一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丛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