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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与被告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436号原告冉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关霖,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陶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