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冉某与被告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436号原告冉某,男。委托代理人王关霖,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审判员 何承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陶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