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东芝诉被告汪安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汪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汪某某。被告汪某甲。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汪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以已经和被告汪某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汪某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