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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周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94号罪犯王周,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共同民事赔偿672844.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王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往来款少、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