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忠林、王忠元与刘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林。申请执行人王忠元。被执行人刘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人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春华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永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