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61-1号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联,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作出(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龙岗支行的账户。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并生效。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市嘉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龙岗支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