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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00-3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覃某。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某向申请执行人韦某支付履行款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和执行费126元,但被执行人覃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27日,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覃某所有的桂01-Axx**号多功能拖拉机,同年11月13日,本院委托南宁市嘉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价值估算结果为11000元,2015年2月15日,本院委托广西百汇盛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财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11000元,因无人竞拍导致拍卖流拍。2015年3月27日,广西百汇盛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财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9350元,仍因无人竞拍导致拍卖流拍。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韦某,申请执行人韦某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9350元接受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覃某所有的桂01-Axx**号多功能拖拉机作价93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韦某,用于抵偿覃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韦某支付的履行款1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00元。桂01-Axx**号多功能拖拉机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韦某。二、申请执行人韦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