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余冬珠与黄辉华、汪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余冬珠与被执行人黄辉华、汪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冬珠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232980元,未受偿人民币36702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9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建伟执行员 杜岳然执行员 付巍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