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应锐与郭新法、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锐,郭新法,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陈应锐,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歌。被告郭新法,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召陵区邓襄镇郭庄村***号。被告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胜涛,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中,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陈应锐诉被告郭新法、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陈应锐承担。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宛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