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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文某某贪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文某彬,男,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高中文化,家住会昌二中东南边。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被告人文某某在担任站塘乡横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管理老建扶贫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虚报支出,骗取资金共13850.58元占为已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3年在修建横岭村内坑公路工程中,被告人文某某虚开水泥发票一张,在工程专项账上列支,从中套取资金9600元,其中6000元由被告人文某某非法占为已有。2、2003年在修建横岭村内坑公路工程中,被告人文某某假冒文太芳的名字填写铲土工程款领条一张,在工程专项账上列支,从中套取资金14450元,其中6225元由被告人文某某占为已有。3、在修建横岭村大塘面水库项目工程中,2003年7月21日被告人文某某叫梁良庆出具领取工程款18762元的领条一张,在工程专项账上列支。除支付梁良庆实际工程款13700元、税款1436.42元、泥水工工资2000元外,余款1625.58元由被告人文某某非法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主动退清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文某芳、梁某某、文某州、文某生、文某证言,提取书证笔录、站塘乡党委证明、户籍证明、罚没收据、办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担任会昌县站塘乡横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支出的方式骗取公款13850.58元非法占有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文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代理审判员  李宁华人民陪审员  肖连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丽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