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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宋仲强与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仲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宋仲强。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松江镇卫东村。法定代表人叶江,董事长。宋仲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眉劳仲案字(2006)第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8日本院���理此案。在执行中查明,作为被执行人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有近60件,涉及的执行标的达7000多万元。此系列案年均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抵押在东坡区信用联社借款3000万元。对被执行人四川天健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询后有存款3200元,并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至本院。本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宋仲强领取。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在四川鼎丰瓷业有限公司的红利可供执行(并已冻结),但条件不成熟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宋仲强释明,并表示本案余下执行款只能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仲案字(2006)第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