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安徽中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怡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怡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安徽中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世涛,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范世群,公司职工。被告:李怡群,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怡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锡庆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