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80号原告:谷某某,男,200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谷某某之祖母。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 庆人民陪审员 徐仁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