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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80号原告:谷某某,男,200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谷某某之祖母。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 庆人民陪审员  徐仁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