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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兆志与李长发、李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志,李长发,李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志,学生。法定代理人李传友,农民。被执行人李长发,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兆国(李长发之父),农民。被执行人李兆国,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兆志、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长发、李某乙生命权、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长发、李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长发、李某乙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传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