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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察后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广发典当有限公司与池瑞、王峰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广发典当有限公司,池瑞,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察后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广发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广乐,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集宁区团结路14号。被执行人池瑞,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出生,察右后旗人,个体户,高小文化,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集宁人,个体户,小学文化,现住集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察后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池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池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池瑞至今未履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池瑞所有的柳工922D型挖掘机一台作价30万元和红砖(多孔砖)401140块作价172678元,共计47267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广发典当有限公司抵偿4726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