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月磊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安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月磊,大同市安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韩月磊,男,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绿洲西城。被执行人大同市安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阳合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月磊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安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金钱一案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5)南民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大同安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同市御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2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大同市安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同市御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审判长 王 红 星审判员 袁 瑞 东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