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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柏臣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丹、深圳市鸿泰相悦情餐饮有限公司、李孝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柏臣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田丹,深圳市鸿泰相悦情餐饮有限公司,李孝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1-2号原告深圳市柏臣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爱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丹,户籍地址:湖南省汩罗屈原管理区。被告深圳市鸿泰相悦情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艳。第三人李孝斌。上列原、被告以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鸿泰相悦情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柏臣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鸿泰相悦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张淑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邱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