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杜学义与被告奇台县供销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义,奇台县供销社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杜学义,男,回族,生于1953年8月15日,新疆昌吉州。委托代理人:杜君,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1日,新疆昌吉州。被告:奇台县供销社地址:奇台县古城南街法定代表人:蒋迎兵,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义文,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15日,供销社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学义与被告奇台县供销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学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案原告杜学义撤回对被告奇台县供销社的起诉。审判员 梁洁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