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小组与浏阳市志鑫采砂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浏阳市志鑫采砂场,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0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志鑫采砂场,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负责人余志兵,厂长。委托代理人邱海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负责人胡学如,组长。委托代理人谭新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浏阳市志鑫采砂场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胡家村民小组)排除妨害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浏阳市志鑫采砂场是一家经营砂岩露天开采销售为主的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10月10日,浏阳市志鑫采砂场与胡家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租赁胡家村民小组享有权益的部分旱土、田、池塘,租赁物的四至界限为东西两边至山脚、南至毛坡冲水库堤,北至桐子坡口烂屋场坪,面积约为70至80亩。租赁期限为2008年10月10日至2028年10月9日,租金为22000元/年(含青苗补偿费、土地占用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40000元,合同签订时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支付定金2000元,动工之日起5日内支付租金220000元,余款在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正常投产前付清。租赁协议还约定,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如在生产过程中给胡家村民小组生产、生活用水造成影响,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有义务解决。若违反协议约定,应赔偿对方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在租赁物上进行了生产作业,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在生产过程中有部分淤泥流入了毛坡冲水库,由此对胡家村民小组村民的生活及生产用水造成了影响。2012年10月9日,经胡家村民小组、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协商,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向胡家村民小组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农历2012年12月30日前做好清淤工作,若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完成清淤工作,浏阳市志鑫采沙场需支付胡家村民小组500元/日作为赔偿,同时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未支付的200000元作为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欠胡家村民小组的清淤工作的工程款。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出具前述承诺书后,仍将淤泥入水库,双方经浏阳市关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浏阳市志鑫采沙场保证于2015年11月6日前将胡家村民小组水库及上塘沉积的淤泥完成清理。浏阳市志鑫采沙场一次性补偿胡家村民小组因影响生活用水和生产灌溉及越界开采补偿费用6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于2014年1月23日前付清,该款项现均已付清。另查明,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按500元/天向胡家村民小组支付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违约金。调解协议签订后,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并未完成淤泥清理,现淤泥仍堆积在胡家村民小组土地及水库中,对胡家村民小组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的生产资质于2013年8月13日到期,此后由于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的生产地涉及征地拆迁等事宜,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尚未继续取得生产资质,亦未再进行生产,且此后一直再未进行清淤。双方因此酿成纠纷,胡家村民小组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立即清淤,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一审诉讼中,胡家村民小组撤回要求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当庭裁定准许。原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胡家村民小组将其享有权益的土地租给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用于生产经营,胡家村民小组、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可。胡家村民小组、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的生产不得影响胡家村民小组的生产和生活,故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应当承担清理淤泥的义务。胡家村民小组、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应予以认可。浏阳市志鑫采沙场自2013年8月13日生产资质到期后,一直未再进行生产,亦未再取得生产资质,对原有淤泥也未进行过清理,浏阳市志鑫采沙场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应当认定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胡家村民小组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期前要求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承担责任,故胡家村民小组要求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清除淤泥、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志鑫采砂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排入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小组境内租赁物(租赁物的四至界限为东西两边至山脚、南至毛坡冲水库堤,北至桐子坡口烂屋场坪)以外的田地、水塘及水库中的淤泥清理完毕。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浏阳市志鑫采砂场负担。上诉人浏阳市志鑫采砂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胡家村民小组与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双方目前仍存在租赁关系;即使按照《人民调解协议》,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承诺的清淤期限是2015年11月6日,目前尚未到期;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在使用租赁土地过程中,没有向外排污。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胡家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胡家村民小组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胡家村民小组与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8年10月9日止,浏阳市志鑫采沙场按约支付了租金,至今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并未解除。胡家村民小组与浏阳市志鑫采沙场在浏阳市关口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亦合法有效,该《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浏阳市志鑫采沙场保证于2015年11月6日前将胡家村民小组水库及上塘沉积的淤泥完成清理;现胡家村民小组于2014年7月3日起诉要求浏阳市志鑫采沙场立即清淤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受理费300元,合计450元,由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刘完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