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无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