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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8日出生,无业。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4月9日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