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7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唐照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贞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威执字第79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照清,赖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799-2号申请执行人唐照清。被执行人赖贞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照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赖贞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