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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秀与被执行人张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秀,张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秀,女。被执行人张姗,女。申请人张文秀与被执行人张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705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姗名下银行存款819130元(捌拾壹万玖仟壹佰叁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