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巴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