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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5号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号。负责人:霍海防,行长。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洪跃,董事长。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75804834.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天津一商世纪联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804834.3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上述二被告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