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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479号-1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479号-1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光明。被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敏。被告洪光明,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吴乌训,女,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洪建城,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吴春敏,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小那,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厦民初字第479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一、查封案外人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X2010Y05地块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20348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吴春敏、李小那名下财产,价值以20000000元为限。现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吴春敏、李小那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案外人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X2010Y05地块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20348号)的查封。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龚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