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雪玲与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雪玲,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55-1号原告:崔雪玲,居民。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记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雪玲与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的价值13760的财产,并以原告崔雪玲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376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崔雪玲提供担保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陈丕卿人民陪审员 王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