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与谭桂平、唐细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谭桂平,唐细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以下简称暮云支行)。负责人曾建军,行长。被执行人谭桂平。被执行人唐细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桂平、唐细毛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暮云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90元,申请执行费7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桂平、唐细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