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星、王君君与被告王战国、吴香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星,王君君,王战国,吴香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王红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原告王君君,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华顺利、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战国,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被告吴香梅,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星、王君君与被告王战国、吴香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星、王君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星、王君君撤回对被告王战国、吴香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红星、王君君负担。审判长 程祥焱审判员 赵 攀审判员 吴沁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祥